201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重点(11)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3/2 21:24:00 阅读: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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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122、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12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24、要约可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25、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26、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27、承诺:受约人同意要约意思表示(中标)。

  128、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条件: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

  129、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即时作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到达。

  130、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131、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中增加有建议性条款、说明性条款,以及在要约人的授权范围内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132、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133、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偿付赔偿金以及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法律有规定责任范围的按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责任范围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办理。

  134、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失行为,致使预期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从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其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受到损失时,有权要求相对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实际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

  135、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主观上有过错行为;另一方受到实际损失;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6、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37、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138、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39、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140、合同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诚实信用;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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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奋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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