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辅导资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4/25 22:07:38 阅读: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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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的设立条件

  ·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的变更

  企业的变更,是指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企业变更的形式有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和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企业的权利、义务不能因企业的变更而消失。在企业变更的情况下,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享有或者承担。企业合并、分立时,必须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合并、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企业变更应依法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企业的终止

  企业终止的原因有:

  ·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依法被宣告破产;

  ·其他原因。

  企业终止,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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