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19)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3/15 14:54:00 阅读: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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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绿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措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自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对该项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

  (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维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但当问题较严重复杂时,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只要是在保修范围内,均先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不得推倭扯皮。对于保修费用,则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祝广大考生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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