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方投资者所认缴得资本总额,称为注册资本。它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约定了实收资本的数额,表明了企业及各投资者的权益和责任的大小,从而保证了企业投入资本在法律上的严肃性和投资各方依法所拥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资本总额一经注册,成为注册资本后,不得随意变更,更不能随意撤资。当企业有必要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持有关证明,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制度的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的手续。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要求企业的实收资本与其注册资本保持一致,实收资本的数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
公司法对各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①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②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③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④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前款所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三)企业资本增减变动的规定
企业资本(或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1、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2、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归还投资时登记入账。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时,登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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