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讲义分析(11)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3/30 16:31:00 阅读: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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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的制定依据

  建筑工程一切险没有固定的费率表,其具体费率系根据以下因素结合参考费率表制定:

  ·风险性质(气候影响和地质构造数据,如地震、洪水或水灾等);

  ·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工程的性质及建筑高度,工程的技术特征及所用的材料,工程的建造方法等;

  ·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有无特别危险源存在;

  ·巨灾的可能性,最大可能损失程度及工地现场管理和安全条件;

  ·工期(包括试车期)的长短及施工季节,保证期长短及其责任的大小;

  ·承包人及其他与工程有直接关系的各方的资信、技术水平及经验;

  ·同类工程及以往的损失记录;

  ·免赔额的高低及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

  工程保险往往有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规定。这是对被保险人自己应负责任的规定。如果免赔额高、赔偿限额低,则意味着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大,则保险费率就应相应降低;如果免赔额低、赔偿限额高,则保险费率应相应提高。

  3)保险费的交纳

  建筑工程一切险因保险期较长,保费数额大,可分期交纳保费,但出单后必须立即交纳第一期保费,而最后一笔保费必须在工程完工前半年交清。

  如果在保险期内工程不能完工,保险可以延期,不过投保人须交纳补充保险费。延展期的补充保险费只能在原始保险单规定的逾期日前几天确定,以便保险人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各种情况。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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