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辅导资料:政府监督的职能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4/10 16:54:00 阅读: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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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监督的性质

  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是政府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政府监督的职能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包括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2)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特别是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3)监督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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