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1)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4/18 10:00:00 阅读: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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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了解企业法关于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和基本权利义务的主要规定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主要规定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企业的设立条件

  ·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的变更

  企业的变更,是指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企业变更的形式有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和企业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企业的权利、义务不能因企业的变更而消失。在企业变更的情况下,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享有或者承担。企业合并、分立时,必须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合并、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企业变更应依法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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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蓝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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