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
1)当事人以明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也即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使对方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上述两种违约行为是发生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因此,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承担违约责任
支付价款或报酬是以给付货币形式履行的债务,民法上称之为金钱债务。对于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一是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即继续履行;二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逾期利息。例如,工程承包合同中,拖欠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的违约责任。
3)当事人违反质量约定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点、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违约责任。”
4)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在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务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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