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则只能通过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纠纷发生后,如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则首先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首先需要确定在第一审中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建设工程中发生的纠纷一般都适用普通程序,因此第一审程序只介绍普通程序。
3)被告答辩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第一审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鉴定结论;
·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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