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15)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4/18 13:49:00 阅读:217
聚划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考试的重点)

  (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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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蓝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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