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设备项目的澄清公告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9/2 阅读: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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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于2011年8月30日发布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设备项目的招标公告。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号JLZC2011-0588)第二章第7条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的规定,现对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一、澄清的事项、内容:

(一)、招标文件第五章《货物需求及要求》质量保证期应为:第一包(照相机)、第三包(打印机、复印机)一年;第二包(计算机)三年。

(二)、本项目其他内容不变。

二、项目联系人:李国庆

联系电话:0431-88905742

 

本补遗公告除了在本中心网站以及其它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之外,并且直接发送到所有下载了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点击了“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的在线工作区的“采购项目变更、补遗”栏目,并以邮件形式发至各潜在投标人注册时登记的管理员或者业务联系人的E-MAIL信箱。请已经确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注意收阅,并立即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告之本中心已经收到。但无论供应商是否回复确认,采购中心均视为已将补遗公告送达。请供应商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本补遗公告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011年9月2日

 

 

 

信息来源于:吉林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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