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路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索赔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12/26 阅读:974
聚划算
    工程索赔作为公路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一项工作,不是我们想象的对某一方的惩罚,而是属于一种经济补偿行为。虽然我们不能否认公路施工过程中的政府职能,不能完全把索赔问题从我国现有国情中剥离出来,但我们更应该从合同意义上、从市场经济意义上认识索赔。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它对于促进合同双方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在中国加入WTO的今天,在中国交通走向世界的今天,它有利于双方更快地熟悉国际惯例,有利于对外工程承包的开展,有利于依据合同和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协商造价和工期,使政府从繁琐的调整概预算和协调双方关系的微观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 
    

    
  产生工程索赔的原因 
    

    
  在我国国情下引发工程索赔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地方问题引起的索赔在公路施工过程中,业主对土地征用、青苗及果树的补偿费用已支付,但由于政府部门繁冗的层层扣款剥皮现象,钱款未到或只有少部发放到当地群众手中,造成当地群众阻挠施工; 
    

    
  由于我国的现行机制,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涉及到电力、水利部门的相关设备或需要更换设备或对设备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比如低压、高压线的拆除、施工影响了水渠排水等,相关部门阻挠施工; 
    

    
  由于沿线当地群众觉悟低,总以各种各样的理由阻挠施工。 
    

    
  上述种种原因使得施工单位无法进驻场地或进驻场地后无法开展工作,施工单位对停滞的人员、机械设备申请窝工损失费。 
    

    
  2、设计问题引起的索赔由于前期地质调查不彻底或设计任务要求得比较紧,为了确保工期,在设计中可能就有很多设计不细致之处或纰漏之处,在施工中发现问题后原图纸不能使用,需变更图纸,在等待新图纸过程中,机械、人员的停滞以及按原图纸已加工成型或施工完毕的材料报废,施工单位对此部分费用要求补偿。 
    

    
  3、地方问题和设计问题交叉引起的索赔由于路线经过村庄较多,或者是由于调查不彻底未能充分考虑老百姓的需要,或者是由于当地老百姓或政府为了方便提出要求,或者是由于设计时太过粗糙,施工中出现了需要增加、减少或移位人行、过水的通道、涵洞及人行天桥,此时施工单位已进场做了准备工作或已经开始了施工,又需要停下来等待图纸或转移施工地点。施工单位对此部分增加的额外费用要求补偿。 
    

    
  另外,还会出现为了赶工期,业主要求加速施工增加额外费用的索赔;业主、监理工程师指挥不当引起的索赔等等。 
    

    
  处理工程索赔的方法和措施 
    

    
  针对以上引发索赔的原因,我们必须要有相的应处理的原则及具体的处理方式,使得索赔合理,赔偿有据,以确保公路工程的进度、质量、费用的良性循环。 
    

    
  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处理索赔时必须做到有条款可依;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资料的真实性、可信度及资料是否在合同规定的索赔上报时间内上报;必须合理、及时地处理索赔。在具体处理索赔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分析,什么时候应该给工期索赔,什么时候应该给成本索赔,什么时候应该给利润索赔。比如:天气条件极其恶劣,已超出了我们预想的正常雨雪天气,严重阻碍了工程的进展,这个时候,施工单位可以要求,业主也可以批准延长工期,即工期索赔成立,但不应出现费用索赔。再比如,在施工的全面展开时期,通道发生移位,施工单位对原通道已完工部分及等待图纸时该通道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要求索赔,此时,对于已完通道部分的索赔,应该全部给付,其中包括成本和利润,但对于停滞的人员和机械,由于正值施工旺季,完全可以先把此部分人员、机械调到别处使用,所应赔付的应该只是更换工作地点及工种的工效降低费。 
    

    
  另外,一定要及时处理,以防由于索赔不到位影响工程的进度、质量,也防止由于索赔积压太多造成后期无法处理的局面。 
    

    
  加强索赔的前瞻性 
    

    
  作为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都要借助自己的经验,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可以预见的索赔事件的发生。如加强合同管理、加强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设计方案的审查等等、但如果索赔确实发生了,要积极地采取紧急措施,把索赔费用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比如在河北省石黄高速公路的施工过程中, 13合同K72+418中桥预制板设计图发生变更,由φ12的钢筋变成φ16的钢筋,而接到图纸时,φ12的钢筋已加工完毕,为此,13合同对此部分钢筋费用提出索赔,监理工程师根据图纸核算后,立即令施工单位停止制作φ16,继续使用φ12的钢筋,只不过把两根12的代替1根16的使用,不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把索赔费用控制成最小,而且加快了施工的进度,可谓一举两得。 
    

    
  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以上所述情况,大部分都是发生在我国国内公路工程招投标上,比较接近我国的国情,施工方和业主一般都是本国的单位和个人,由于受国家主潮流的影响,掌握着财权的业主说话和办事掌握着特别大的主动性,运用FIDIC条款时,往往带有中国特色、地方特色。而真正在中国交通要走向世界的今天,履行国际上的招投标,不管是业主还是施工单位一定要对合同及合同补充文件或下发的文件考虑全面,措辞要严密,不能有丝毫的漏洞,否则极有可能导致索赔的发生。日本大成公司承揽的鲁布革水电站隧洞开挖工程一项即为明显一例,中方在拟订合同条款时由于疏忽,出现了“FROM THE LINE”(从开挖线)和“TO THELINE”(到开挖线)两种意思,这就出现了自然方和虚方的歧义,日方抓住这一漏洞,使得歧义造成的多余挖方索赔成功。 
    

    
  因此,在现今的市场机制下,不管是站在业主一方,还是站在施工单位一方,我们的合同管理水平都有待加强,都需要认真熟悉、透彻理解合同文件工程索赔条款,为更好地维护本方的利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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