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包括哪些程序勘察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准确、
客观地反映原始面貌,调查组成立后,应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因
现场勘察是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广泛的科学技术知识和实践经
验。勘察的主要内容有:□作出笔录,笔录的内容包括:(1)发生事故
的时间、地点、气象等;(2)现场勘察起止时间、勘察过程;(3)现场勘
察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4)能量逸散所造成的破坏情况、状态、
程度;(5)设施设备损坏或异常情况及事故发生前后的位置;(6)事故发
生前的劳动组合,现场人员的具体位置和行动;(7)重要物证的特征、
位置及检验情况等。
□实物拍照,实物拍照包括:(1)方位拍照:反映事故现场周围环
境中的位置;
(2)全面拍照:反映事故现场各部位之间的联系;
(3)中心拍照:反映事故现场的中心情况;
(4)细目拍照:揭示事故直接原因的痕迹物、致害物等;
(5)人体拍照:反映伤亡者主要受伤和造成伤害的部位。
□现场绘图,根据事故的类别和规模以及调查工作的需要应绘制出
下列示意图:
(1)建筑物平面图、剖面图;(2)事故发生时人员位置及疏散(活动)
图;
(3)破坏物立体图或展开图;(4)涉及范围图;(5)设备或工、器具
构造图等。□事故调查的步骤和要求:(1)通过详细的调查,查明事故
发生的经过。弄清事故的各种产生因素,如人、物、生产和技术管理、
生产和社会环境、机械设备的状态等方面的问题,经过认真、客观、全
面、细致、准确地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2)事故分析时,首先整理和仔细阅读调查材料,按GB6411—86标
准附录A,对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法、不安
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3)事故原因分析时,应根据调查所确认的事实,从直接原因入手,
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通过对原因的分析,确定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
领导责任者,根据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找出主要责任者。
(4)确定事故性质。工地发生伤亡事故的性质通常可以分为责任事
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事故的性质确定后,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
处理方法和手段了。
(5)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的具体措施,并
应定人、定时间、定标准,落实措施。
□事故调查结论: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
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的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
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仍不能
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时限。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的责任认定首先,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
见和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忽视安全
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
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
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
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不超过180日。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对于特大安全事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
负人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
员作出处理。
再有,建设部对事故的审理和结案的要求是:
(1)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报出后,须经当地有关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审
批后方能结案,并要求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也不
得超过180日。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各种损失大小、
责任轻重加以区分,予以严肃处理。
(3)清理资料进行专案存档。事故调查和处理资料是用鲜备和教训
换来的,是对职工进行教育的宝贵资料,也是伤亡人员和受到处罚人员
的历史资料,因此应完整保存。
(4)存档的主要内容有: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职工重伤、死亡事
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勘察资料记录、图纸、照片等;技术鉴定和实验报
告;物证、人证调查材料;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及影印件;事故调
查组的调查报告;企业或主管部门对其事故所作的结案申请报;受理人
员的检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