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绍庭
工程总承包以其明显的竞争优势而渐成发达国家工程发包的主流模
式。我国把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建设环节分解开来的平行发
包传统方式,不但难以应对建筑市场国际化的挑战,而且在适应国内市
场发
展方面也日益显露出其
之急
传统模式带来的尴尬业主在组织实施某项工程建设时,由总承包商
对整个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各环节总负责,并协调各方包
括各分包商的关系。这就是国际工程界通行的工程总承包的典型形式。
而我国目前的市场情况恰好站在它的反面:很少有把工程的勘察、设计、
采购、施工等关键环节交由一个承包商或承包体负责的。那么,传统的、
将这种环节平行发包的组织结构带给建筑市场的是什么呢?
———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相互之间的脱节,造成了效率低、
效益差,特别是利润表现与发达国家比较相差悬殊。以人均利润为例,
美国福陆丹尼尔公司是9800美元,日本大成公司是17700美元,而我国
仅为80美元;同业比较,日本在八十年代建筑业的纯产值利润率即已达
到4-5%,而我国1996年建筑业产值利润率仅为1-3%。
———同一工程的承包商之间各自为政、互相掣肘,在质量、安全、
进度和现场管理以及衔接部位,缺乏“总提督”角色进行统一调度和协
调。遇到质量问题时,互相推诿、各有说词,难以找到真正的责任主体。
例如,长江双钟圩防洪堤滑塌和浙江某大桥尚未合龙即发生主梁断裂事
故后,勘察、设计、施工各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似乎谁都
无责任。
———由于缺少这种国际通行的项目组织,我国在国际市场的份额
常年徘徊在下游水平。有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有33家公司进入国际市
场225家承包商排行榜的总份额只占5.16%,与日本占9.7%、美国占24.
10%、欧洲67家公司合计占53.60%相比,均有相当差距;即使是国外
组织或机构在我国境内的大型贷款项目,也被外国公司占尽先机。
困于突破的复杂原因
应该承认,由于我国工程总承包这种组织结构的长期缺位,给建筑
业发展带来的尴尬并不是近年刚被发现的。但为什么长期以来未能有效
突破呢?
原因之一:立法在引导市场进步上存在一定缺陷是导致这种尴尬的
重要原因。在我国有关建筑业的法律框架体系中,仅《建筑法》提及“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但由于其刚性不足和可操作性不强难以
落实。之后出台的《招标投标法》与《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又未对此
做出回应,对“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的说法,也缺乏
明确解释与界定。客观上使得这一在当代建筑市场上最具竞争力的组织
形式,由于法律的推动力不足而难以在我国形成工程发包的主流模式。
原因之二:工程承包的资质序列对这一组织形式的“疏漏”,也是
导致这种尴尬的重要原因。即使是去年实行的新资质管理办法,也同样
存在这个问题。一方面,由于工程总承包在新资质序列中的缺位,使其
游离于市场准入大门之外;另一方面新资质把“施工总承包”仅局限在
施工范畴,使习惯于传统模式的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承揽的多为技术含
量和利润均较低的一般工程、分包或劳务,而与许多高科技含量和高附
加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失之交臂。许多市场人士认为,面对我国“入世”
的背景,新资质对这个问题的把握是值得探讨的。
原因之三:建筑行业全方位综合改革的政策不明朗。如新近的勘察、
设计单位改制,并未把推进工程总承包定位为主导方向之一,且未体现
更多优惠政策等。另外值得重视的是,据统计,在35种新资质类别中,
有23种是按部门划分的。这种政出多门的市场准入办法和相互交叉的管
理方式造成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不但成为建筑市场混乱的根源之一,
也是部分工程总承包企业原本有条件建立却陷入难产的重要原因。
原因之四:企业创新组织模式的动力不足。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转换于计划经济,加之处于这个过程中的工程总承包主导地位不
明确,导致传统模式依然占据工程发包的绝对比重,工程总承包模式仅
偶有尝试。
走出尴尬尚需多方推动今年二月,建设部为了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
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专门出台了相关文件,要求各地鼓励具有勘
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通过改革和重组,建立与工程总承包
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打破行业界限,允许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等企业按规定申领取得其他相应资质等九条措施。
业内人士分析,这些措施的出台,毫无疑问将推动我国工程总承包
方式的发展。但是他们同时还认为,要真正摆脱目前的状况还需要多方
努力。
首先要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充实与修改,把工程总承包的发包
模式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规定凡符合工程总承包标准与规模的项目,
一般不得平行发包或化整为零,否则视为违法行为,使工程总承包形式
进入法制化程序。其次应抓住目前正在进行的勘察设计单位改制的良好
机遇,通过政策引导,形成一批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企业,扶植一批
资本雄厚、人才聚集、科技领先、管理过硬的国际型工程公司,参与国
内外市场的竞争。第三,应加快工程总承包条件下的有关法律、规章、
以及政策的修改和完善,比如工程分包机制。工程总承包条件下的分包,
其外延要比《建筑法》和《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大出许多,从市
场变化与需要的角度出发,对该项内容的修改,以及对发达国家相关制
度的研究、探索和借鉴已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