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项目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问题(下)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3/26 阅读:974
聚划算
    国际惯例的工程业主制实施前提我们说业主有优越的市场地位是指建设市场是一个买方市场。国际惯例的业主制威力在于它将风险暂时转移给承包商以及一系列担保机制。国际惯例的业主制实施有两个根本前提:一是存在一支精通设计、招标、施工、管理、商务、法律与外语且具良好声誉的产业化监理咨询专家队 伍;二是对监理工作的内容、方式、深度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有极其具体而严格的规范。招标 投标制与施工监理制是国际业主制中对施工承包商选择与监理互为条件、不可分割的两个面与过程。就重要性而言,显然监理制更突出。 
    
    国际工程业主至少要签订三个合同:两个咨询服务合同,一个施工承包合同。前者是设计合同与监理合同。项目招标只是设计合同工作内容中的一部分。 在任何情况下,监理服务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合同。监理咨询顾问必须精通工程所涉及的工程技术 问题的设计、施工管理、财务及行政与法律问题。 
    
    实际上,业主制中的招标制与监理制是一个具体项目执行中的“立法”、“执法”的关系。按国际惯例,一个工程项目的设计是广义的设计,这种设计不光是施工图纸的设计,它是指整个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分技术与行政两大类、四大块: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表及合同条件。其 中,工程量表是一个未定价的概算表,合同条件规定业主、监理顾问及承包商的相互地位、权利 与义务,基本上是业主投资控制与风险约束的一套机制。 
    
    投标其实就是投标人根据图纸、技术规 范及合同条件在工程量表上填写自已的单价与总价。递标时,投标人还必须附上投标书,声明“ 完全理解并接受业主所有合同文件,本标价对投标人有约束力……”图纸、技术规范及合同条件 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依据。中标后,它们加上定价的工程量表及投标书是业主监理工程师监理的依据。所以,我们说设计对承包商是“立法”,监理对其是“执法”。 客观地讲,由于建设市场是一个买方市场,国际惯例的合同条件倾向于维护业主的利益,它赋予业主监理咨询顾问极大的权力而承包商仅有有限的权利。 
    
    建设市场的激烈竞争使得承包商要 得到合同必须在价格上有竞争力,这就导致投标人之间竞相杀价。有些公司为了维持运转或某种 目的不惜以保本乃至“自杀性”价格争取中标。但从本质上讲,没有一个承包商甘心按“自杀性 ”价格为业主营造合格的工程。投标书及诸多的保函也只是一种承诺。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商材料、工艺、质量、设备、工序乃至施工组织严密的监理,承包商必然会以偷工减料来扩大赢利或使亏损最小化。这是为什么我国工程中会出现竹片当钢筋,泡沫、乱砖当混凝土的原因。实际上,一个项目立项依据如果可靠,设计是科学经济的,对业主来讲,其风险主要是工程的质量与工期。这样,国际惯例的监理作为最主要的风险约束机制,其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时至今天,我国工程业主制为何不能发挥国际惯例的业主制这般威力?看起来是我国的招标投标与监理制度的法规不健全。 
    
    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我们把招标制与监理制割裂开来,特别是将招标与监理的重要性本末倒置。比如,我国招标试行在1982年,而监理试行则在1988 年。目前,招标投标法在立法之中,而监理立法不知何年何月。我们至今尚未从根本上认识到国 际惯例的工程监理是项目管理乃至投资管理的重中之重。从运作上讲,我国业主制中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三公”(公开、公平、公正)方面 问题,但问题更大的是现行监理制。我国“建设监理”与国际工程执行中的“施工监理”不仅在 称谓上,更主要在涵盖与运作上大相径庭。具体地说来,我国业主制实施缺乏上述的两大前提。 
    
    首先,我国迄今对监理的工作内容、方式、程序、深度等方面没有统一明确的规范。在从业道德上仅“参照国际规范”。这些必然导致监理操作中的随意性与对不称职监理人员处理的“弹性 ”。中外监理制的根本区别是,国际监理是由业主现场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对材料、工艺及质量 严密地监督,其核心是“现场”与“施工过程中”。 
    
    我国监理多半是“流动”的,或者是竣工后 来一帮人检查,打印象分。这几乎不可能查到问题与隐患。其次,我国还未具备国外那样的一支 精通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商务与法律、有严格职业道德约束的产业化的监理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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