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实行工程质量保险成为规范建筑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护业主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做了严格规定,除了必要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要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责任落到实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偿付能力,以履行可能的法律责任。但我国设计、施工单位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低价格、低利润政策,行业自身积累严重不足,大部分的设计、施工企业显然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秩序之所以无序,主要原因就是市场主体信用差,发生事故或违约后,往往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只能给予一定的刑事惩罚或行政处罚,起到惩戒作用,而对受害方的财务稳定毫无帮助。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存在的拖欠工程款以及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其原因之一是业主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或者以“合理使用年限”为由,扣留保修金。一个工程的施工利润也只有1~2%,保修金就扣掉3%甚至更多,极为不合理。治理拖欠工程款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依靠市场的力量。推进制度创新,尽快实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就是其中重要内容。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实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国外建筑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以及中国建筑企业进入国外市场都要求有工程质量保险。我国施工企业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进入国际市场,也必须实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另外,工程技术风险日益突出,为规避风险,必须推行工程质量保险。由于人类认识自然、掌握自然规律水平的限制,技术风险依然存在。建筑工程结构造型、结构体系日益复杂,突破原有技术标准的超大超长超高超深超厚结构不断涌现,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对确保工程质量提出了新的挑战。浙江宁波招宝山大桥,投资4亿元,主桥为四跨连续的独塔双索面不对称协作体系预应力混凝土斜拉桥,采用斜拉桥与连续梁协作体系当时在国内属首例,在世界同类桥梁中排第二,1998年9月24日发生主梁体断裂事故,经过近两年的调查分析,最终认定是一起技术质量事故,原因是设计施工经验不足造成的。再如上海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在地处30多米的地下深层采用冻结加固暗挖法施工旁通道工程时,2003年7月1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已预赔付13500万元。因此,为规避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开展工程保险工作十分必要。
根据我国国情,并参照国际惯例,建设过程中的技术风险主要通过投保建工(安装)一切险来转移,竣工验收后第一年的风险主要通过保修解决,第二年至第十年的结构安全风险主要通过投保十年保修保险来转移,十年以后的风险自留。
建设部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说明: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工作是非常有效的。当前,基本建设规模达到了历史的较高水平,与此同时,关于工程质量问题也相应的增多。特别是随着住宅商品化,住宅质量问题投诉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甚至在一些地方成为了社会问题。处理这些问题,只能靠市场经济的手段即推行保险制度等方式来解决,而不能长期占用大量的政府管理资源。这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在我国已是势在必行。
(叶永水 傅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