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成本的控制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8/17 阅读:1175
聚划算
    工程成本是工程造价中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严格控制成本价值,有利于投资、工程款支付、结算、造价等的控制和综合评价。
    
  一、成本价值比较可以用于:
    
  项目的获利性和营业额与预算和预测数据进行比较;
    
  项目的人工、设备和材料成本方面的效益,与原始投标数据比较;
    
  作为对一般效益的监督工具,在评价对其他类似项目投标时使用。
    
  一旦项目开始,现场的项目成本或成本价值比较应该每月进行一次。然后每个项目的结果与上述预期效益进行监测。这种比较可以对照公司的某个财务年度的预算,或者对照预测或预算的修正,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成本价值比较不仅仅是监测效益,这是一种基本的管理工具,可以在很多部门使用,特别是估算部门。它还不断需要来自项目效益的反馈,确保能够得出准确的和更重要的有竞争力的估算。这种情况同样适用于真实的投标,并且得到简要成本计划。
    
  成本价值比较应该本着总价值开支和合同计划工期进行。使用原始投标金额和复审时全部清楚的事实更新金额进行评价的。
    
  在进行成本定价比较时,起点必须在批准总价值上。这是进行对外定价,不是承包商造价工程师的评价或现场实施工程的内部定价。
    
  二、成本价值中的定价调整内容
    
  进行调整的常见领域包括如下:
    
  1、对内开办费调整定价中提出来的对外开办费。
    
  2、包括在成本计算中,但是不在对外定价中项目的调整。其主要实例是在定价同一天送到现场的材料,但是在现场材料进行记录之后,没有包括在该成本定价日期的项目成本计算中。在这种情况下,材料价值将从成本价值比较的成本部分中提取。
    
  3、承包商造价工程师简单积极地投入到工程的对外定价,但是业主造价工程师并没有认识到的内容。
    
  4、任何需要把成本截止日期和现场定价日期合并所必要的调整。
    
  5、在处理变更时,即使变更和建筑师的指示计划都是最新的,在很多项目中,在表格中很多部分内容并没有完全得到业主造价工程师的完全同意。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的定价与承包商造价工程师的定价会有很大不同,这种情况下应该谨慎处理。
    
  6、还没有与业主的造价工程师达成一致的有关损失或开支的合同索赔,无论承包商认为他的索赔如何有理,都不能包括在任何收入数据之中。
    
  7、项目处于延误之中并且超过了竣工日期,没有得到建筑师同意的延期,并且没有得到签发的延期证书。在进行定价调整中应该存在这种规定,以便包含最终业主索赔预定和确定违约金的内容。
    
  8、在定价调整中还应该规定有关未来已经损失的内容。
    
  三、成本价值中应扣除部分
    
  一旦调整后总价值已经经过评价,下面数字应该从最终剩余价值或盈余(利润)所达成的数据中扣除。
    
  分包合同负债:
    
  针对各种形式分包商的分包合同负债,如指定分包商或内部(直接)分包商和指定供应商。
    
  障碍与缺陷:
    
  在项目结束需要进行移交时的障碍;
    
  用于弥补在签发缺陷修复证书之前可能在修复缺陷阶段发生成本的支付。
    
  这两组数字完全依赖于涉及的项目类型,并且应该分别依据各自的情况做出判断,并且通过以前类似项目中这种情况记录的比较做出判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成本详细划分的内容,找到科学管理成本的方法,如列表、画图等,发现成本出现异常的地方,及时控制,使工程项目管理与国际接轨,加速我国的建筑市场走向世界领先地位。
    
 
    
 
    
    (贾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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