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2日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规划局副局长刘海生发布了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为全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科学有效地实施规划管理,提供了切实的制度保障,使规划管理逐步转向更为主动、前置的管理,进一步增强了规划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
《若干意见》对规划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了五点要求:
严格按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区的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的,必须严格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中心城规划建设,要坚持“双增双减”,即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减少建筑总量和降低容积率。
严禁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对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经规划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审批,以确保地区规划和各专业规划之间的综合平衡。
严格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审批。
严格按清理意见处理历史遗留项目。
严格实施规划监督检查。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历史风貌保护区、建设敏感区和生态敏感区等特定区域内的违法建筑,一律予以拆除,不得补办有关规划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