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工程风险管理最基本的内容就是让建设项目各方清楚地认识到有哪些风险,以及风险的大小和处理措施。工程保险属于工程保障体系的范畴,是工程合同履约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通过实行工程保险制度,使建设主体有关各方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守信履约,促进规范运作,确保工程质量。
1、工程风险管理的理论分析
1.1 风险管理理论介绍
风险管理作为一门新的管理科学,既涉及一些数理概念,又涉及大量的非数理的文理观点。美国学者克里斯蒂(JamesC.Cristy)在《风险管理基础》一书中指出:“风险管理是企业或组织为控制偶然损失的风险,以保全所得能力和资产所做的一切努力。”洛逊布朗(JerryS.Rosenbloom)在1972年出版的《风险管理案例研究》中指出:“风险管理是处理纯粹风险和决定最佳管理技术的一种方法。”于是本文这样定义风险管理,它是指对风险的预测、分析、判断、评估及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回避、分散、转移、自留等全部活动。理论上的研究主要基于系统理论和行为理论。
1.1.1 从系统理论来认识风险管理
由于工程建设中各项活动过程、环境以及组织的复杂性,项目参与方要承担大量的风险。按照系统理论的观点,环境力量影响到项目管理体系,并将此类力量转化为风险信号(见图1)。
1.1.2 从行为理论来认识风险管理
由于组织是两个或两个人以上的有计划的协调机制,他们通过一个相对持续的功能和分工以及权力的层次划分,来实现共同的目标(Hendrick1987),因此,组织行为就是关于组织中为完成全体人员确定的目标而体现出的个体行为。“行为—结果”模型(LiuandWalker1998,Liu1999)同样适用于风险管理(见图2)。项目管理受项目目标制约,而目标的产生受制约于环境中的风险识别。风险管理可分为三个阶段: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处理。
在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最终估计和评价工程风险的大小与影响后,通常采取的风险处理措施有二:风险自留、风险转移(见图3)。风险自留的前提是:风险评价表明该风险发生的概率非常小或者费用和损失支付分布于很长的时间里;自留费用低于保险公司所收取的费用;损失在项目储备资源限度之内。风险转移不是嫁祸于人,因为同样的风险事件对于不同的承受者并不一定会造成同样的后果,也就是说,“风险应分摊给处于最有利控制该风险地位并以较小代价控制风险的一方”(Nadel1979)。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是风险转移的两种常用方法。工程保险针对的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工程担保强调的是人为因素,是道德风险。
2、工程保险在工程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2.1 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业主和承包商为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向保险人(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在工程建设中可能产生的财产和人身伤害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工程保险一般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性保险两类。
2.2 工程保险的种类
在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强制性的工程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工程第三者责任险)
对各种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既对在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或工地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造成的物资损失或人员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2、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工程第三者责任险)
为各种机器的安装及钢结构工程的实施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专门保险。
3、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社会政策的保险,因为这种保险是以全国国民为保险对象。故称为社会保险。通常包括:伤害保险;健康保险;老年保险;失业保险。
4、机动车辆险
5、十年责任险
十年责任险是基于建筑工程的寿命期长而承包公司的流动性强这一特点而设立的,通常作为承包商或分包商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要求承包商在工程临时验收前必须向业主国政府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否则工程不予验收。
6、专业责任险
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设计、咨询专业人士均要购买专业责任险,对由于他们的设计失误或工作疏忽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赔偿。
国际上工程涉及的自愿保险有以下几种:国际货物运输险、境内货物运输险、财产险责任险、政治风险保险、汇率保险等等。
3、我国工程保险的现状分析
在我国相继颁布了《建筑法》、《担保法》、《保险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后,风险管理已经逐渐被采用,并且在大型工程项目中显示了广阔的前景。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工程风险管理水平仍然十分落后,实行工程保险的范围有限。主要问题表现在:
3.1 缺乏配套的政策法规,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银行贷款资格、投标资格上都没有对投保工程保险做出明确的要求。
工程项目一般与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重大利益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按照国际惯例,通常实行强制保险。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承包商必须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社会保险、机动车辆险,一些法语国家还强制规定投保10年期责任险。而我国的投融资体制改革进展缓慢,许多大型工程仍由政府直接投资,致使工程的利益主体和风险主体不明确,工程保险被置于可有可无的地位。1985年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审计署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保险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对建设项目实行强制保险加大了基建投资,增加了工程造价,这种做法不妥。”由此通知规定:国家预算内的“拨贷款”项目和国家计划用信贷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不投保财产保险,各地区、各企业、各部门自筹资金的基建项目是否投保,自主决定。1997年11月颁布的《建筑法》也只是规定了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其他风险没有明文规定,造成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风险自愿投保的现状。
3.2政府和企业的风险意识淡薄
政府和企业的风险意识淡薄是制约工程风险管理在我国发展的主要障碍。大多数政府官员和企业家存有风险侥幸心理,不愿在资金极度短缺的情况下增列风险管理费用。在这种观念指导下,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在对待工程项目客观存在的风险时,宁愿采取风险自留和风险不合理转移的办法。但是,这种自留的风险量已经大大超过了企业或项目为风险而进行的储备。一旦风险发生,企业和项目就将不可能恢复财务稳定和连续经营。另外,风险的转移也不是以公平的、以合理报酬为前提转移给合同的另一方,而是利用目前建筑市场为业主市场(即承包商的承建能力大大超过业主投资)的情况下通过免责条款以及其他苛刻条件转移给承包商。这种情形虽然可以给业主带来短期的经济效益,但带来了合同双方利益的尖锐对立,一旦风险发生,承包商可能因无法承受而导致破产,也将给业主带来损失。这种不公平转移方式也给建筑业带来损失——承包商为了承担这种不公平的风险责任,只好拼设备、拼人力,甚至偷工减料,最终导致企业技术投入不足、装备陈旧,导致整个建筑业的衰退。
3.3 工程风险管理的成本立项问题
根据《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工程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商负责,其保险费纳入投标报价中。而我国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将保费支付列入投资预算当中,保险费分别划分给业主和承包商,致使业主和承包商谁都没有动力办理全部保险,客观上造成建筑市场相关主体既无投保的资金来源又无投保的压力,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风险损失的补偿大都通过财政拨款或追加投资方式解决,在预算中根本就不将保险费列入,制约了工程保险的发展。这给通过保险进行风险管理带来许多不便。
3.4 保险中介机构发展滞后
大型工程保险需要非常专业化的风险评估、确定条件、索赔理赔的知识与经验。无论是投保人,甚至保险公司都难以独立掌握所有必须的知识与经验,借助于外部保险中介的智力资源就是不可或缺的。但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刚刚起步,还没有专业化的工程保险经纪人和公估人。投保人寻求不到合适的代理人,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使其在投保与索赔的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保险人寻求不到合适的公估人,也使其在评估项目的风险、确定保险条件和处理索赔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
4、建立工程保险制度,用信用保证机制规范工程市场主体行为
4.1 以法律、法规作保障,推动工程保险的开展
建设部关于建筑市场改革的总体思路中,建立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被置于重要位置。我国应当尽快完善《建筑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立工程保险制度给予法律制度保证,并参考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区分工程各关系方责任,明确保险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工程保险合同契约关系体系。同时,还应改革我国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办法,将工程保险费明确纳入工程成本,作为投标报价取费之一,从利益机制上调动各方购买工程险的积极性。国家开发银行出台的《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中就明确规定,申请开发行人民币贷款的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贷款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建设项目,借款人或工程承包方、原材料(设备)的制造方、运输方、供货方原则上应当根据风险情况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或综合财产险,未经开发银行同意,借款人对申请的贷款项目不承诺实行工程投保的,开发银行不予评审。
4.2 大力发展工程保险中介机构,尤其是要发挥保险经纪人在发展工程保险市场的作用
从工程保险的复杂程度来看,经纪人的介入使得投保人得到更专业、全面的服务,也使保险的安排更加有效。由于所有承保人都希望了解所承包工程每一阶段的成本、进度、费用,以便对每一项风险进行评估。经纪人会收集工程所有技术信息,将信息整理后,制作成一份文件提供给保险公司,向保险市场介绍有关情况,文件将对项目、合同等作出清楚的解释,以便保险公司了解工程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承保该项工程。经纪人还可以指导客户如何处理保费,尽快得到保险补偿等。如果建设部放开工程保险市场的政策得以出台,今后将会由业主直接向社会公布信息,各家保险公司呈递标书,各显其能进行竞标,经纪人自己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弥补了投保人、保险公司和索赔人的不足,成为保险市场的润滑剂,使市场运作更为顺畅。
4.3 试行由项目业主投保综合险
工程项目投保工程险,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业主投保,另一种是由承包商投保。一个工程项目是由业主投保还是由承包商投保,其保险保障是不一样的。
承包商都习惯自主安排保险,自主地控制保险条件、免赔额、赔款进程,选择自己信任的保险公司。主承包商都会选择分包商,同时也会将风险、保险分解。但是,由承包商安排投保,他只会投保合同中要求其投保的项目,不会考虑业主的风险和利益,如果一个项目有5个承包商参与施工,每个承包商只会投保自己参与工程的那期间的保险,因各个承包商完工的时间可能不一样,整个工程项目的风险就难以得到保障。
由业主投保工程险,则可保障工程全过程,投保终止期可至工程全部竣工时,不用考虑每一个承包商完成时的截止时间,并有能力安排交工延期和利润损失保障。因为许多大工程都是银行融资,投资方都希望投保交工延期和利润损失保险。业主控制工程保险,可以控制风险的保障范围和合适的免赔额;控制保险人选择有信誉的保险公司,使贷款人对项目更为放心,使购买预期利润损失险更为方便;控制赔款以确保对损失恢复的控制,对生效的保险进行审查,确保无不足额保险,减少需被核查的保单数量,这样可以减少管理费用。此外,业主投保是为了控制整个工程项目的风险,因此会考虑通过保险保障承包商及相关方的利益。当然,在业主投保情况下,一般免赔额较大,如果承包商难以承受,可以通过额外的保险,将免赔额降下来。承包商如果认为业主的保障安排不全面,也可以自己出资购买额外的保险,对自己承包的这一部分工程的风险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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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斌 张楠楠)
来源: 项目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