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11)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8/13 8:23:00 阅读:1507
聚划算
    FIDIC合同第4条中的重要条款进行分析。 
    
    履约担保 此处需补充说明的是发包人对履约保函的格式要求。履约保函FIDIC合同附件中有一个推荐的“标准格式”,但一般雇主都不会使用此保函格式。保函的目的是保证承包商的履约能力,雇主通常要求把保函条件设置得更严格,以获得更大的保证能力。与FIDIC标准格式相比,雇主格式的保函会在以下方面提高标准:第一,接保即付。即FIDIC推荐格式中要求雇主提供违约说明的部分取消,要求银行接到雇主通知后马上支付。第二,任何承包商关于雇主保函的质疑,都不得获得银行任何形式的支持。第三,合同的任何行为及不合法规定,都不能解除保函义务。 
    
    履约保函的保证金额会达到合同金额的15%左右,如果银行提出“等额抵押”来做保函业务,承包商则要付出很大代价。银行保函形式在国内工程的应用面渐增,对于现在还没有与银行开展相关保函业务的工程承包公司应注意这方面工作。 
    
    承包商代表 此款是承包商代表事项。国内工程实行强制性项目经理负责制,所以承包商使用有资质的代表具有法定性,这个要求显然比FIDIC标准高。从本条款的规定也可以看出这些要求在中国的项目经理制下都是基本要求。需要注意,“使用有资质的项目经理”在我国实际是使用有资质的项目经理部(经理工程师及几大员都是强制性规定必须持证上岗),此项义务对应到清单则产生承包商开办费用。在开办费清单项目中,应开列承包商相关管理费用。当然,也可由承包商在报价清单中补充申报其它类似的费用项目。 
    
    分包商 此款是承包商的分包商事项。承包商的分包商在国内工程管理中要比FIDIC标准更加严格。比如防水等工程,国家强制性要求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某种程度上是强制承包商分包。本款提到的“权力转让的法律性规定”,在国内合同中一般被忽略,实际应该加强。 
    
    分包合同权益转让 此款专指分包义务延伸到主承包商合同期之外的事项。比如办公楼项目中内部出租铺位的再装修分包单位,如果是总承包商的分包商,在总承包商合同履行完毕退场时分包合同尚未到期,则总承包应将此类分包合同权益转让给雇主。一般来说,雇主会在工程中尽量避免如此操作。与其进行复杂和不可靠的分包合同权益转让,不如由自己发包管理。所以雇主对于超出主承包商合同期限的分包商,都会自行发包并管理,以免麻烦。 
    
    合作 此款包括承包商配合相关事项。承包商配合在国内工程管理中比FIDIC要求更严格,只是对其中对应的费用都不够重视。其中“导致增加费用,应按变更处理”的原则在国内合同中很少提及。义务与费用应该对等,既然要求承包商配合,则费用应该合理支付。本款最后还定义“要求占用权”事项的处理程序,对FIDIC合同中规定的程序应予以足够重视。 
    
    质量保证 此款涉及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事项。国内的监理制现在正向“监工制”发展。笔者认为这不利于施工单位提高自己的质量保证能力。需要提倡的是,有些监理工程师以“质量控制点”为主线,在主要影响工程质量的地方设置专门“监理质量控制点”,形成完整的监理质量控制体系。要求承包商提供与此监理质量控制体系相匹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际上用监理质量保证体系带动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当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反馈质量问题后,马上通报承包商,同时要求承包商加强相关管理力度。如果同一问题发生3—4次,则要求承包商更换相关质量保证体系的对应责任人。由于质量问题的根源和对应责任人都很明确,同时质量问题多暴露在施工过程中,只要加强沟通,承包商都乐于接受这样的监理管理。提高工程的质量水平,需从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下手。毕竟质量是经承包商之手创造,无论何种监控方式,都不能替代承包商管理层对其具体施工者的监管效果。所以ISO质量保证体系的运作与监管方式,很值得研究运用。相对而言,“人盯人”“监工”制总会出现很多问题。 
    
    国内民用建筑中,承包商质量保证事项还有一项值得关注——小业主的验收。国内工程质量验收,按国标质量规范是允许一定偏差的。但小业主不会接受这些理由,所以雇主面临这样的工程交接很棘手。有时雇主营销部门也会参与验收,以确保工程实体与交给小业主楼书的一致性。国内房产开发商一般独自应付与小业主的这种交接,实际上这可以直接写进工程合同,由承包商完成其中大部分内容。也即在小业主验收时,承包商派员参加,对于确定应该修理的质量问题,不论是不是在国标质量规范允许范围之内,都应该无条件修理。这样,本款合同条款就应该增加:“承包商质量必须达到雇主、工程师、政府质检、监理、雇主物业管理、小业主及雇主销售部验收通过的要求”。当然,小业主与雇主物业公司的交验标准极难确定,具体操作程序也不易规范化。常规操作方法是承包商以合同承诺完成其质量保证,执行时以小业主与物业的具体要求,经分析权衡后确定承包商责任部分,虽然有很大的合同不确定性,但毕竟工作量不大,承包商自身也必须保证“缺陷责任期”的人员配置,不会因为维修量的少许增加而增加成本,承包商一般都能接受。这一条的贯彻对于开发商来说意义重大。 
    

    

    
    (来源:建筑时报  作者: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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