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12)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8/20 8:18:00 阅读:1407
聚划算
    FIDIC合同第4条的几项条款分析:
    
    现场数据 此款是承包商接受现场数据责任事项,体现了FIDIC合同单价包干的特性。“承包商应被视为已取得对投标书或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偶发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所有资料,承包商应被视为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视察,并对现场相关事项与资料感到满意”。这个说法的本质含义是承包商在现场方面所可能产生的问题与费用“已完全明了”,相关费用已在报价中明确,并对相关义务费用包干。 
    
    此项事项及费用,包括了现场地表情况、进入现场后的施工开展条件,也包括承包商依据雇主提供地下管线图、原地形地貌图、地质勘探资料及现场实地勘察而得到的对地下情况的合理判断。国内合同以签证来确定的“地下障碍物清除”、“现场必要的清理及平整”、“各项现场施工条件的具备度”等合同义务,很大一部分已包含其中。具体以合同规定为准,但不论合同如何规定,此项内容显然要以中标价包干使用,不能以某种“签证变更”形式另行增加。 
    
    FIDIC清单中的这种“打包混包”的包干方式很常见,体现了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干使用”的宗旨。实际上很多工程内容的施工现场确认非常困难。比如场地基坑挖土无法堆土的土方外运及±0.00完成后回填的大场地土方平衡(后挖前填),此类情况如果进行现场签证很难保证准确。如果在招投标期间以数家单位竞标的形式,要求投标人以措施费用包干土方平衡量与价,反倒容易形成某种比较接近现场实际的土方工程价格。只要最终土方工程的包干投标价量满足雇主对此项工程的经济技术测算。这样形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相对合理的“打包包干价”。这个包干价量经招投标程序竞标的竞争“优化”,最终会达成一种相对合理的土方平衡总价。由于费用合理,双方都可以接受;由于费用包干,合同风险小,即达成合同管理的目的。 
    
    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 此条款的措辞再次体现了FIDIC单价合同强调“义务费用一一对应、费用处处包干”的原则。“中标合同金额包括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句中的“全部”,以及“为正确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的费用”句中的“全部”,这两个“全部”所涵盖的费用范畴,体现了单价合同包干的合同本质。 
    
    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FIDIC也会有“签证”,或者叫“索赔”。在包干条件下,要实现索赔,其前提条件是体现出“不可预见”性。没有这个条件,索赔往往不能成立。比如同样是地下清障,独立的大石就可成为索赔成功的依据,而旧建筑的基础则不大可能。因为对于有经验的承包商,完全可以从雇主提供的地形地貌图上“预见”到场地相应部位存在旧基础,而独立的大石则可能在所有的地下图纸中无法反映出来,从而可以被定性为“不可预见”。所以FIDIC合同定性合同费用,不是以对应的工程特性来决定,而是以合同义务来决定。旧基础,可以按上述“现场数据”和“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两个条款定性为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的承包商义务。而独立大石,就可能依据本条款以“不可预见”给承包商增加相关费用与工期。 
    
    研究FIDIC合同中义务与费用对应、费用包干等基本原则,才能真正理解单价合同,也才能依此操作好单价合同的工程管理与费用核算。在这方面的理解有偏差,很容易出现工程管理问题。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本条应注意“全部”与“所有”的措辞。 
    
    避免干扰 这是避免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事项。此款中又出现“不论、所有、任何”等措辞,而且直接定义雇主不为此类事项负任何责任,承包商还得保证雇主从此类干扰中免受任何损害。国内合同往往没有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受干扰损害的定义,一般只要施工单位办理了相关政府手续,则“施工单位只管场地内的事,场地外的事情由雇主协调”。显然FIDIC的责权关系更严明。与此款义务对应的费用,同样是包干。 
    
    进场通道 此条是进场道路承包商相关事项。应注意 “被认为感受到满意、任何”等措辞,而雇主是“不对任何负责”,不保证“适宜性可用性”及由此产生的费用。与此款义务对应的费用同样完全包干。 
    
    货物运输 本条款出现“所有”措辞,并要求保障雇主免于此类行为中可能产生的损害。仍然是完全的包干。(注:以下条款中就涉及费用论述的“所有”“一切”等措辞不再说明。使用FIDIC合同与清单,应该首先适应这种“包含一切费用”的定义方式。) 
    
    承包商设备 承包商设备进场,视为专用于工程。正常情况下,机械设备的进出场费要比日常运行费高很多。所以承包商愿意付出更多费用和精力进行一次工程设备重复进出场,还乐于接受可能的工程师处罚。如此不合情理的设备调配安排,只能说明承包商设备出现深层问题,而这对于雇主来说是莫名的风险,雇主无论如何都不会接受正在实施项目的承包商设备随意进退场。另外,一些大型工程设备的购置费比较高,这样的设备留置在工程现场内,承包商就可能承担“设备担保”义务。当然,法律意义上并没有严格定义这类担保,但一旦承包商与雇主产生争议,特别是因承包商责任工程濒临停工时,雇主很有可能以强制管制承包商工程设备,挽回自己因停工造成的损失。从情理来说,承包商拥有合同赋予的对工程的“占有权”,雇主对承包商设备要求以“有限管制权”也不过分。 
    

    

    
    (来源:建筑时报     作者:郝林)

关于易利-项目管理-产品中心-联系我们-帮助中心-申请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