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从工程拖欠款最初的调查结果来看,工程结算周期比施工周期更长已是常见的现象。究其原因,是现行的工程施工合同一般都包含工程结算后多少时间付清工程款的条款,因而,以结算未定为由而不予支付工程款是业主拖欠工程款的最好理由。
我国现行的工程验收制度是一项可完善的好制度,能否在工程验收和交工环节上对工程结算拖延现象进行遏制,政府主管部门能否在此环节上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以使市场主体各方遵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笔者经多年来对工程验收程序的观察和分析认为,一是改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将工程结算文件列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范围;二是区分竣工和交工两个环节,明确对交工环节的制度规定,实行不结算不交工的制度。
目前实行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始于2000年。该制度实施后原由政府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行使的工程验收职责,已转为由业主组织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参加的验收组织行使,业主成了工程验收的主导单位,因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几乎成了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的最后一个环节。现行的竣工备案制度主要是针对工程质量验收制定的,但是作为主管部门行使对工程建设监管职责最后一个环节的备案制度,不应局限于对工程质量形成和验收过程的监督,还应体现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督。发承包之间的工程结算是一个重要的市场行为,需要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加以规范,尤其是在目前不少业主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状况下,更需要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将工程结算与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结合起来,不仅符合政府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能,也是改变建筑业结算制度落后状况的现实需要。
其一,将工程结算纳入到竣工备案制度的管理中,其主要作用是对工程结算期限进行限制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来实现。但在部门规章中,对竣工备案期限与工程结算期限的规定是不同的。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十五天内向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计价管理办法则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约定结算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天,即一般认为竣工验收后56天。经了解工程备案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备案资料涉及面广,不仅需要整套工程质量资料,需要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和质监单位签署验收结论,还需要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和出具报告,这期间由于工程质量整改和资料整改也需占用一定时间。因此从竣工验收日到备案机构签署“备案资料齐全、已收讫”的时间,往往要超过一个月,有的甚至长达数月,此期限已接近对结算期限的规定。 所以,备案期限可以参照结算期限作适当调整,以便让结算文件纳入到竣工备案资料中来,实现备案制度对工程结算的管理。
其二,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将交工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从竣工验收中区分开来,强化施工企业在交工中的主动作用,以保护施工企业在市场弱势状态下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施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一方,应该与业主方处于平等地位,按公平交易原则,验收与交工环节应体现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按约定交工不仅是施工企业的义务,也是其权利的体现,即在交工的同时实现工程造价认定和取得工程价款。即使目前建筑市场难以在交工时做到“钱货两清”,也起码要对工程造价给予认定。因此应该实行不结算不交工的制度,使施工企业在交工环节中能自主行使应有的合法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此消除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拖延结算或不结算的现象。具体的想法是:首先,从制度上明确交工是工程验收后的又一个程序,发承包双方应办理交工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并经履行交工手续后才能使用;其次,交工以工程是否完成结算为前提。这里说的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已签署工程结算造价文件,已确认造价并对工程价款余额的支付签署协议。不结算的工程不交工;再次,将发承包双方签署的交工文件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没有交工文件的工程不予备案,也不得进行权属登记。
将交工程序从竣工验收中分离出来,实行不结算不交工,实质上是对施工企业在交工环节上应有的合法权利的复原。实行不结算不交工制度有利于建设市场主体之间对不良市场行为的互相监督和制约。面对宏大而复杂的建设市场中频繁出现的事务,在主管部门限于力量不能一一顾及的情况下,加强市场主体的自律和互相制约,无疑也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市场的监管。相信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建立不结算不交工制度,业主拖延工程结算和不结算的状况会得到很大改善,而因工程结算拖延衍生的拖欠款现象也将得到有效遏制。
( 来源:《施工企业管理》 作者:沈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