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制”作为一项利国利民的体制改革措施,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但一项新的政策、措施的推行,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缺憾和不足。而由此揭示出的当前“代建制”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则更为值得关注与思考。
风险:代建人其实属于弱势群体“代建制”目前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把出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联系在一起,应该说合同中有关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是明确的,但实践过程中在许多地方代建人的责任、权利、义务的比重却有些不匹配,造成了代建人的风险过大。
首先代建人最明显的风险来自相关政策制定的履约保证金数额偏高。如按照《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代建单位需在《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提供工程概算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即使按10%的低限,一个1亿元的项目代建人就要提供1000万元履约保函。而如果这个项目出现一些问题,对企业的影响更将是致命的。
其次,目前我国的一些项目是在条件并不成熟的情况下仓促进行代建人招标的,往往提供给代建人的初步设计文件深度不够,这其中也蕴涵着很大的风险。
而最主要的风险是来自《项目代建合同》中赋予代建人的权利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完全落实。如在办理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外部建设事宜过程中,许多政府部门并不认代建人,仍然需要使用人、甚至出资人出面协调。同时,也有一些出资人和使用人在将责任转移给代建人之后,并不想将所有建设过程的权利全部交给代建人,对与施工承包、设备和材料选购等仍时常将自己的意愿强压给代建人,使代建人很难作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公正。因此,许多时候,在面对出资人和使用人,代建人其实属于弱势群体。
收益:不足以成为企业的主营业务目前除了“代建制”费用较低外,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是代建企业收益难以同风险匹配的最突出的问题。如北京代建制管理办法中规定,代建单位如果未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同时对于招标过程违规、前期工作不力造成的损失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奖励,则只是在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时,可以奖励30%给代建单位,而代建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致使工程节能、节水和工期超前以及获得国家或地方质量奖等却没有什么奖励措施。“一边是超出投资100%的赔偿,一边是节约投资仅有30%的奖励,显然处罚和奖励不相称,而更让代建企业头痛的是,即使是这样的奖励,往往也没有机会得到。”代建制“中出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的总目标都是为了将项目建成投入使用。但在利益上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中追求的目的不尽相同。出资人追求的是”少花钱多办事“;使用人追求的则是”花了钱多办事“;代建人追求的是”有多少钱办多少事“。这样的目标差距,使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使用人主观上不希望代建人节省投资,而代建人为了满足使用人的要求,明明可以节约的投资也只好又用在工程上。
定位:一个亟待重视和解决的问题我国监理事业尽管发展了已有10多年,客观地讲,监理企业在建设过程的定位仍没有完全解决。“代建制”逐渐成为政府财政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的主要实施形式,这必然会催生出一个新的“代建制”行业,“此时对这些新的企业的定位问题应该提早引起各方的关注和明确”。
首先“代建制”企业希望能够尽快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定位。目前“代建制”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予以了明确。但是在建筑法、投资法、招投标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文件中尚没有明确“代建制”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在现行的有关建设管理制度中需要明确“代建制”企业的定位。目前国家已实行了工程咨询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等建设管理制度。但“代建制”作为新兴的制度,在已实行的这些制度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现实中又必然同这些制度发生关联以及相互作用甚至产生重叠。如何让“代建制”找准定位、适应这些制度,是其发挥作用的关键。
第三,“代建制”企业自身也需要在参建各方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并承担自己的责任。在代建过程中,代建人不仅要与委托人、使用人产生合同关系,还会与参建各方发生关系。因此,代建人的定位应明确为行使过去建设单位的角色,承担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而其中关键在于业主是否真正放权给代建人。此外,有些参建单位的责任与代建企业有近似的地方,比如监理单位,这方面如何定位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继续摸索,并以合同条文的形式加以明确。
(来源:建筑时报 作者:杨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