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29 阅读: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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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08-12-29 点击: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企业单列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地产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及时加以解决.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我们在《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时与买受人约定,在出售后的一定年限内由企业以代理出租的方式进行包租.企业出售商品房时,与买受人签订售房合同,协议并开据价款结算账单,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款计入营业收入.代理出租期间,收取的房屋租金作为其他应付款处理.
合同,协议中约定,租金收入可用于冲抵售房价款,企业应将其他应付款冲转应收账款.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完工之后而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本文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初期当年无营业收入或能够取得少量的营业收入,但确需发生业务招待费的,须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方可按当年完成房地产开发工作量(即开发成本的当年借方发生额)的60%预计营业收入.并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待摊费用:预计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预计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预计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三;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预计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二;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合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预计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出售开发产品实现营业收入的年度开始.应将待摊的业务招待费,在3-5年之内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十四,经有权机关批准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占开发项目比重较大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建筑面积或投资比例采取预提办法从开发成本中计提公共配套设施费.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只能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采取预提办法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偿转让.单独立项且已落实投资来源,能够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从开发成本中预提公共配套设施费.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时,按照国家规定代为收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作为代收代缴款项管理,并专户存储.按照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维修基金时,相应冲转代收代缴款项.维修基金在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企业之前而滞留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期间,产生的利息净收入转入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办理竣工验收后而尚未出售前发生的维修费,计入销售费用.开发产品出售后,在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冲减质量保证金(应收账款);质量保证金不足冲减的部分,计入销售费用.

十七,本补充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八,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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