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如何理财 贷款名目要细研究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0/28 阅读: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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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工程教育网 时间:2009-10-28 点击:

  借款是企业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几乎没有一家企业是只靠自有资本,而不运用借款就能满足资金需要的。借款的用途不一,有的作为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有的作为资本性支出用于添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还有的作为资本运营用于对外投资等。

  企业在借款时必然发生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指的是与借入资金相关的,由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利息费用,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等。

  目前我国税法主要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对借款费用的税前列支进行了规范。该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当企业拟借款负债经营时,在不影响筹集资金使用效果的前提下,如果根据税法从税收影响方面去分析、筹划,会使发生的借款费用对企业收益影响最小。下面通过一个例子分析如下:

  内地甲企业,根据2003年财务收支预测计划,当年资金缺口2000万元,拟通过一年期的银行借款来弥补资金缺口。企业当年除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外,为了提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拟请某著名软件公司为自己开发ERP软件,软件开发期预计为一年,当年末即可投入使用,需支付软件费用1000万元。假定企业当年及以后两年的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银行一年期正常贷款利率为10%;企业处于正常的纳税期,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那么企业在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时,应以什么名目借款好呢?笔者认为,应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全部为流动资金借款。

  因为税法规定正常利率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是可税前扣除的。所以该企业如以流动资金名义借款,当年扣除借款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594万元(1800×33%)。企业的净现金流量为:(税前利润-利息-应缴所得税)×复利现值系数,则第一年为1096.37万元[(2000-200-594)×0.9091],第二年为1107.38万元[(2000-660)×0.8264],第三年为1006.74万元[(2000-660)×0.7513],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为3210.49万元。

  假如以组合名义借款,即企业在借款合同中注明1000万元用于购置软件,另外10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则企业购置软件的借款利息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可以在以后两年分期摊销到费用中去,第二、第三年每年可摊销的费用为50万元。企业当年扣除借款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627万元(1900×33%)。企业的净现金流量为:(税前利润-利息-摊销无形资产费用-应缴所得税)×复利现值系数,则第一年为:1066.37万元[(2000-200-627)×0.9091],第二年为1121.01万元[(2000-1950×33%)×0.8264),第三年为:1019.14万元[(2000-1950×33%)×0.7513],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为3206.52万元。

  经比较可知,以流动资金的名义借款比以组合名义借款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多3.97万元。

  如果企业处于免税优惠期间,则情况相反。如该企业借款当年正处于所得税免税最后一年。按前述资金时价值的分析方法(公式相同),以流动资金名义借款,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为3750.5万元。以组合名义借款,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为3776.53万元。以组合名义借款比以流动资金的名义借款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多26.03万元。所以以组合名义借款为好。

  总之,企业在借款时,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税法对不同借款费用的处理规定,在合理、合法和有效的前提下做好筹划,以节约借款的筹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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