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的费用结算与支付是承发包双方履行合同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合法权益。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与结算,工程进度款的结算与支付,工程变更增减费用及施工索赔费用的确认与结算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与支付等。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
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内习惯上又称为预付备料款。
1.工程预付款的依据
(1)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在相关计价办法管理文件中明确指出: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具体事宜。这一规定明确了工程预付款作为一种制度必须坚持,对不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付款的行为,则可按法律、行政法规约定的合同条款处理。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联合制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也对工程预付款作了明确规定。该规定把工程预付款作为工程建设的必然条件列入了合同通用条款,并明确规定了操作方法、,违约责任,这对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合同文本来规定工程预付款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3)FIDIC合同条件支付动员费用的条款
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合同条件对动员费(动员预付款)作了“雇主应为承包商的动员和设计向其支付无息预付款”的规定。业主向承包人提供的无息动员预付款,主要用于工程费的动员费用,即为工程准备所花的费用。其数额为在投标附录中列明的合同价的一定比较百分比值。动员预付款应在付款条件满足后14天内由监理工程师向业主和承包人签发。动员费用(动员预付款)是FIDIC合同条件中的通用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