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实践中的几点思索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8/11 阅读:1656
聚划算
来源:项目管理资源网 时间:2009-08-11 点击:     招投标产生于18世纪的英国。当时,为规范政府的公共采购行为 ,保证采购行为合理、有效、公开、透明 ,招标投标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的历史较短。在计划经济时期 ,没有实行工程招标制度。政府部门、公有企业及其他公共部门的基本建设任务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下达给建筑施工企业。改革开放之后 ,中国逐步实行政企分开 ,引进市场机制 ,工程招投标制度开始进入中国建筑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 ,标志工程招标迈入了法制化阶段。2001年配套实施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3年3月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2004年8月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招投标体制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行政干预过多
    根据我国的国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多或少总还残存一些本位主义、平均主义的思想观念,甚至从个人利益和部门局部利益出发,在招标中过多地施加行政干预,尤其表现为对预审资格和评分标准的粗暴、过度干预。招标单位依据项目性质、结规模、复杂程度等,制定出资格审查标准和评分标准,然后报送招标办审查,招标办从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出发,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业绩、获奖证书(例鲁班奖、泰山杯、省优奖、市优奖)、项目经理人(必须是其本人实施的工程业绩)等硬件方面的分值权重进行粗暴干预,对某个单位量身定做评分标准。这样既违背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招投标工作的客观要求,使招投标工作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又会给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带来负面影响,通过行政干预,中标的企业觉得有靠山就有活干,而没有中标的企业则会产生严重的失落感,对现行的招、投标方法产生怀疑和抵触情绪。对主管招、投标的业主单位来讲,过多的行政干预也使他们感到为难,实现不了自主选择最具实力的施工企业来完成自己的建设项目,给今后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增加不少困难。总之,不利于我们建立和推行规范的招、投标制度,不利于我们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
    在招投标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干预,应对资格预审和评分标准实行备案制度,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不违法不干预即招标办审查通过的原则”。业主单位自主选择最具实力的施工企业来完成自己的建设项目,同时,也使所有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真正凭自己的实力、业绩、信誉、技术方案和措施去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通过公平竞争去承揽工程项目,扩大市场份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争取自己生存发展的空间和舞台。这样使建筑市场得以净化,适应加入WTO按国际惯例及参与世界经济的竞争,以迎接外商独资工程企业进入中国建设市场挑战。
   2、要慎重选择评标人员
    评标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关键在于参与评标的人员的素质高低。因为任何工作都要靠人来操作和完成,评标人员手中的笔有千斤重,必须慎重地选择评标人员。
    首先,参与评标的人员必须对本次招标的工程或类似工程有实践经验,曾经参与过2个及以上同类工程的设计、监理或施工过程,对整个工程的造价情况、施工情况有较为深刻的认识,有自己的见解。这样在评标过程中,才能真正从干好工程的实际出发,落笔给各个施工企业打分,才有可能较为公平、公正。如果评标人员根本没有接触过同类工程,心中无数,评标时就容易偏听偏信,人云亦云,难免失之公允。
    其次,评标人员应该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择。各行业的主管部门大都建立了评标专家库,应充分发挥其作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评标人员,可以避免由业主单位自行选择评标人员而带来的盲从性和偏向性,从而使评标过程更容易接近公平、公正。笔者认为,最佳办法是评标人员从本工程主管部门之外的同行业的其他单位选择。如:本市辖区内工程的评标人员从其它市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这样做既可以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又可相互交流经验,取长补短,有利于完善和规范我们的招、投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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