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分析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7/22 阅读: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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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项目管理资源网 时间:2010-07-22 点击:

    招标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经广泛实施。我国从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它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它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树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原则,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下面根据近十年来的工作经验谈一下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产生的原因和防治措施。

  一、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它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一)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1、价格串通。招标投标中,某些投标人相互勾结私下串通,就投标价格达成协议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导致其在评标时不能中标。2、轮流中标。该行为多发生在分段招标或者多次招标中。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在投标中轮流以高价中标,捞取高额利润,从而使招标人无法从投标人中选出最优,造成巨大损失。3、陪标补偿。投标人之间私下确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约定内定中标人以高价中标后,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失标补偿 费”。这种“陪标”行为使投标者之间已经不存在竞争,招标人没能达到预期节约、择优的效果,“失标补偿费”也是从其支付的高价中获取的。4、挂靠垄断。通过挂靠其他企业,一家企业或个体包工头同时以好几家企业的名义去参加同一标的投标,形成实质上的投标垄断,无论哪家企业中标,都实际是一家企业。通过挂靠,使得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得以进入原本无法进入的经营领域。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行为:1、透露信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相互勾结,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透露给特定的投标人,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换报价。2、事后补偿。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由投标人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压低价格,中标后再由招标人通过设计变更等方式给予投标人额外的补偿。或者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与其他投标人约定,由投标人在公开投标时抬高标价,待特定投标人中标后给予其他投标人一定补偿。3、设置障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故意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设置某种不合理的要求,对意向中的特定投标人予以“度身招标”,以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操纵中标结果。
 
以上描述的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几乎囊括了实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同时以多种形式一起出现,出现了这种异常,应该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是否有上述行为存在。
  
  二、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
  
  造成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现象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个方面:

  (一)施工企业过多市场竞争激烈。

  建筑市场供大与求的现状形成了买方市场,投标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千方百计采用各种手段甚至违规行为牟取中标权。这是导致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现象产生的客观原因。

  (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机制与手段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串通投标行为本身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极易规避监管。在实际招投标中,现有的监管工作机制和方法手段,还无法完全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出现的串通投标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对于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行政监督,许多职能部门都负有相关职责。但相关部门之间的长效沟通、协调机制还没有建立形成,无法共同应对、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一些违规违法行为得以长期规避监督。二是串标人之间建立攻守同盟,现有的常规调查手段很难取证、认定。三是惩处力度不大不利于行业自律。惩处力度不大使串通投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其违法违规成本远远小于其风险收益。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串通投标行为即使被认定,一般情况下对于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并不大,警示教育作用并不明显。因此,监管机制与手段的不完善,是导致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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