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时间:20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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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程量偏差调价 [内容]
1、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招标工程招标时(非招标工程按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
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调价
对于任一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且该变化使合同价款变化超过了0.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承包人应按以下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
(1)当Q1>1.1Q0时,由造价工程师在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
C=1.1Q0×P0+(Q1-1.1Q0)×P1
(2)当Q1﹤0.9Q0时,由承包人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向发包人提出,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
C=0.9Q0×P0-(0.9Q0-Q1)×P1
式中C——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某一清单项目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
P1——调整后按实重新计算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3、措施项目费调价
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10%,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超过10%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应按以下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当S1﹥1.1S0时,由承包人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向发包人提出,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
M1=M0×(S1/S0-0.1)
(2)当S1﹤0.9S0时,由造价工程师在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
M1=M0×(0.1+S1/S0)
式中S1——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S0——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M1——调整后最终结算的措施项目费;
M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
[案例]
世纪花园会所天棚工程(吊顶)清单工程量为500㎡,承包商报价为220元/㎡,实际施工工程量为650㎡,且该增加引起合同价款增加了0.3%.经分析,因该施工工程量增加后综合单价为205元/㎡.请确定该会所天棚工程的结算价款。
[结果]
该会所天棚工程的结算价款为141500元。
[点评]
按上述调价公式,依案例提供的条件:Q1=650㎡
Q0=500㎡
P1=205元/㎡
P0=220元/m
则该会所天棚工程的结算价款为
C=1.1Q0×P0+(Q1-1.1Q0)×P1
=1.1×500×220+(650-1.1×500)×205
=141500(元)
注:若由此引起整个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超过承包商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10%时,还应相应调整该会所的措施项目费。
八、工程变更的定价 [内容]
1.工程变更,不能使施工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增减应相应调整,工期也相应调整。但是,如果工程变更是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
(3)因承包人的违约、过错或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导致的变更。
2.工程变更,发包人承包人应按下列方法调整变更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工程变更属于工程量偏差的,按其规定调整;否则按以下规定调整: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进行调整;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