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低价中标的探讨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4/12 阅读:1643
聚划算
来源:网络 时间:2011-04-12 点击:      1、企业技术进步和优势所在,这是真正实力的体现

  1.1发挥优势,降低成本。一个企业的优势,可以是多方面的:职工素质好,工作效率高;技术装备先进,使用效率高,运转费低;材料供应稳定,价廉物美,运距短,费用低;施工技术先进,施工方案切实可行,经济效益好;管理机构精简,办事效率高。当企业发挥了自己的这些优势后,就可以采取较低的报价,既提高了竞争获胜的概率,又避免了片面牺牲利润去夺标的无奈办法。

  1.2贯彻薄利方针。国际上流行的获胜概率理论表明:利润率越低,中标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在一定限度内预期效益就越小;反之,利润率越高,中标的可能性越小,虽在一定限度内(可能中标的概率)预期效益就最大,但越过了这个限度,预期效益反而变小。贯彻薄利方针,就是为了使企业用一个适当的利润率报价,以争取投标获胜,实现最大的预期效益。鉴于历史原因。我国建筑业是个微利行业。而且近年来,由于施工队伍,特别是各地乡镇集体施工力量的发展壮大,建筑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招标投标制的推行,承包工程会面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因此,承包商只有贯彻薄利方针才能保持有效的竞争力。出于经营策略的考虑,一般表现在:

  1.2.1投标者多,竞争激烈时,为了保证能中标,不得已降低报价;

  1.2.2当企业施工任务不足,或拟在某些地区打开局面,扩大市场时,可采取薄利保本原则来报价;

  1.2.3附近有工程而本项目可利用该项目工程的设备、劳务或有条件短期内突击完成的;

  1.2.4对-般房屋建设工程报价宜低,对特殊工程可高一些;

  1.2.5对工程简单但工程最大的工程,如成批住宅建筑或里程较长的道路工程等,发挥规模效应,报价可低一些;

  1.2.6在一个投标工程中,在不提高总报价的前提下,对不同分部、分项工程可采用不平衡报价法。所谓不平衡报价法,也叫前轻后重法,它是指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在总价基本确定后,如何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达到既不提高总价且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的目的。例如:

  (1)能够早日结帐收款的项目(如开办费、基础工程、土方开挖、桩基等)可以报得高些,以利资金周转,后期工程项目(如机电安装、装饰等)可适当降低;

  (2)经过工程量核算,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单价适当提高,这样在最终结算时可多赚钱,而特工程量完不成的项目单价降低,工程结算时损失不大;

  (3)设计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而工程内容说不清楚的,则可降低一些;

  (4)报价是一件保密的工作,为了迷惑竞争对手,承包商先按一般情况报价或表现出自己对该工程兴趣不大,到投标快截止时,再突然降价。采用这种方法,事前承包商一定得考虑好降价的幅度。如因此法而中标,因为开标只降总价,在签订合同后可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思想,调整工程量表内的各项单价或价格,以期取得更好的效益

  (5)对大型分期建设工程,如卫星城、灌溉工程等,在第一期工程投标时,可以将部分间接费分摊到第二期工程中去,少计算利润以争取中标。这样在第二期工程招标时,凭借第一期工程的经验、临时设施以及创立的信誉,比较容易拿到第二期工程。但如第二期工程遥遥无期时,则不可以这样考虑。

  2、超低价中标的弊端

  综前所述,低价中标的原因极其复杂,没有绝对遵从的法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但目前建筑和土木工程市场上出现的超低价中标,并不是一种十分正常的现象,其实这是承包商一种“先亏后盈”的策略。一般情况下,当承包商中标以后,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再结算交付使用。结算价是按施工合同规定的“中标价+变更价”原则计算。承包商虽然中标价很低,但在变更价上大做文章,这样在中标报低价时遭受的亏损会在工期内逐步得到恢复并最终还可能有盈余。显然这一作法最终损害了投资者利益,造成国有资财的浪费。

  从理论上说,超低报价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一般价值规律,企业经营所得将无法补偿所耗,难免亏损,也无法维持扩大再生产,前途只有破产倒闭。按西方经济学的观点,超低报价与标底之间的缺口还易导致寻租活动的发生,从而又为产生腐败埋下了根源。

  超低报价的弊端很多。首先受到冲击的是工程质量,承包商既然超低价中标拿到了工程项目,又不愿甘心亏本,必然想尽办法降低成本,如不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改进措施外,对于技术水平不高、装备不良的承包商容易诱使其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工程质量从而难以保证。其次扰乱了招投标市场,超低报价扭曲了工程项目的市场价格,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并诱导同行恶性竞争。最后不利于投资活动的管理。-旦出现问题承包商就千方百计向外界推卸责任,导致纠纷和摩擦,增加了管理的制度成本,给投资活动的管理带来了困难。鉴于以上弊端,我国一般不提倡最低价中标。1999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41条又明确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国际通常做法及今后发展建议

  低价中标其实在国际上是一种常见的现象,是市场经济中招投标发展的必然方向。国际工程建筑产品总价格由中标价和暂定价格两部分组成。中标价格是工程必然发生的部分,暂定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其单价。并确定最高总金额。在施工中,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如果没有发生,则不予支付;如果发生,则逐项支付,但不超过最高金额。暂定价格金额一般包括:(1)招标文件中工程量计算错误;(2)设备、材料价差;(3)自然灾害造成损失;(4)8小时以上停水、停电损失;(5)政府部门规定的调价系数等。可见我国的造价规定基本上是和国际惯例相一致的,但二者中标价格的计算依据极不相同。我国以定额为依据;国际惯例则实行量价分离,分别计算填写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政府不制定法定性的造价定额,单价是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本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及技术水平制定的各种内部定额或指标或由行业协会发布的指导性价格指数,由承发包双方议定。政府只发挥指导和控制职能。具体做法是:业主计算出工程量,连同招标文件一起交给承包商,承包商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工程项目单价。如果中标,此表格成为合同一部分,此单价具有法律效应,施工中不允许轻易更改。有的项目单价由业主与承包商商定,但并不是放任自流,许多权威性的民间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和政府定期颁布工程单价资料,以控制工程造价。一个巨大的建筑产品被分解成无数个小的商品(工程项目),生产者对各个小商品的报价之和,组成建筑产品价格。

  此外,西方发达国家建筑市场还有比较健全的约束机制,如银行信贷与担保对承包商行为的约束,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行为的约束,行会与中介机构对承包商行为的约束等。特别是行会与中介机构对承包商进行评价与定级,评价成绩好的可以升入高等级或进入“政府工程采购单位一览表”,只有-览表内的单位,才有资格参加政府工程的有限竞争招标。此外,在国际上还普遍采用技术标和商务标两步评标法,第一步评标时投标单位说明投标书中的技术问题,包括工程设计、管理、技术问题,但不涉及商务问题,技术方案先进合理的投标人才能进入第二步评标阶段。由于在招标过程中对投标者采取了严格的审查措施,因此,在投标者资质条件均符合招标要求的情况下,一般是报价最低的竞标者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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